1. 本指南的适用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最终母实体可能位于开曼群岛的跨国企业集团,包括涉及投资基金、控股公司及经营性企业的架构。
支柱二通常适用于在前四个会计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的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并须考虑特殊规则。评估税务影响前,应确认最终母实体、合并范围及各实体的分类。15%的最低税率须按照适用的 GloBE 计算规则进行测试,不能仅凭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判断。
2. 为什么要先确认母公司所在地
根据本指南所审阅的资料,尚未核实开曼群岛当地实施 QDMTT、IIR 或 UTPR 的情况。这是资料核查范围的限制,并非确认不存在相关立法。
以开曼实体为最终母实体的集团,仍可能受到境外国内补足税、中间母实体适用的 IIR 或 UTPR 影响。应先进行合并分析:法律上的投资架构可能与 GloBE 集团范围不同。
3. 境外业务需要关注的问题
- 按照合并及视同合并规则,开曼实体是否属于最终母实体?
- 基金是否符合被排除实体的条件,受其控制的经营性企业应如何处理?
- 哪些中间母实体及经营所在地适用支柱二,税收透明实体、常设机构或合营企业是否需要单独分析?
4. 按规则和会计期间列示的当地实施信息
| 规则 | 状态 | 适用期间 | 出处 |
|---|---|---|---|
| DMTT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 | 根据所审阅资料,尚未核实实施情况 | 生效日期尚未核实 | 本次资料核查未能确认实施文件 |
| IIR收入纳入规则(IIR) | 根据所审阅资料,尚未核实实施情况 | 生效日期尚未核实 | 本次资料核查未能确认实施文件 |
| UTPR低税支付规则(UTPR) | 根据所审阅资料,尚未核实实施情况 | 生效日期尚未核实 | 本次资料核查未能确认实施文件 |
本表区分当地实施情况与经合组织认可的合格地位。须按具体规则及适用期间核实合格地位和安全港资格。未列入经合组织中央记录,并不表示相关立法尚未制定或不具备合格地位。“尚未核实实施情况”表示所审阅资料的局限。
5. 可能适用、尚待评估的减免安排
-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投资基金或房地产投资工具,可能符合被排除实体的条件。其持有的某些实体亦可能在符合其他条件时获得排除待遇。不能假定所有基金子公司或被投企业均被排除。
- 使用符合条件的国别报告及财务数据,评估过渡期国别报告安全港。经合组织延长后的适用范围涵盖于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且不迟于2029年6月30日结束的会计年度。对于2025年开始的会计年度,简化有效税率门槛为16%;对于2026年或2027年开始的会计年度,门槛为17%。须确认实施相关规则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已在当地适用有关安排。
- 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某司法管辖区满足以下三项过渡期国别报告测试中的任何一项,即可能符合安全港条件: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税前利润低于100万欧元;达到适用的简化有效税率门槛;或税前利润不超过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须使用规定的合格数据,并核查“一旦退出,后续不得重新适用”的限制及其例外情况。这些测试与通常采用三年平均数的永久性 GloBE 微利排除规定不同。
- 分别评估 QDMTT 安全港、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实质税收优惠安全港及相关实体排除规定。各项安排的条件、选择及适用期间有所不同。经合组织达成协议,本身并不表示相关安排已在当地实施。不能仅因集团在美国经营,便假定可适用并行安全港减免。
- 获得补足税减免,并不意味着登记、通知、申报或记录保存义务自动免除。应保留支持每项减免申请的证明材料。
6. 申报注意事项
确定有效的 GIR 申报地点,以及免于当地提交 GIR 所需的交换安排。境外国内补足税申报表及通知仍可能需要提交。开曼群岛的国别报告、经济实质及监管申报,不能替代境外支柱二申报。
7. 需要准备的资料
- 集团持股架构图,列明最终母实体、中间母实体、常设机构及持股比例。
- 前四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收入资料。
- 国别报告及其所依据的财务记录。
- 各司法管辖区的财务资料、当期及递延税项、税收优惠、抵免及亏损。
- 各司法管辖区符合条件的工资成本及有形资产账面价值。
- 合规事项台账,列明责任实体、各项选择、登记情况和申报期限。
- 支持控制关系及合并结论的基金文件和会计分析。
- 投资实体、被投企业及任何被排除实体待遇申请的资料。
8. 官方资料来源
- GloBE 规则范本——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GloBE 规则范本综合评注——202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并行方案——2026年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全球最低税中央记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以下链接指向官方法律法规、指引或专题资料,以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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