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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位於新加坡的集團

綜合考慮新加坡的要求、區域業務及集團控股架構,開展整體評估。

適用期間: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1. 本指南的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新加坡的跨國企業集團,以及為其提供諮詢的會計師事務所。

總部位於其他地方、但在新加坡設有個體或區域控股公司的集團,同樣受新加坡規則影響,但不在本指南的重點範圍之內。

2. 為什麼要先確認母公司所在地

新加坡已頒佈《2024 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引入實施所得涵蓋規則的跨國企業補充稅,以及擬作為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運作的國內補充稅。兩者均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因此,新加坡母公司可能須就其境外子公司的低稅利潤在新加坡繳納補充稅,而其新加坡個體則可能須就新加坡境內的低稅利潤繳納國內補充稅。

新加坡尚未實施低稅利潤規則。新加坡稅務局表示,由於現階段並未實施 UTPR,集團無需在新加坡適用最終母公司個體安全港;政府亦表示,UTPR 將留待日後再行考慮。

3. 境外營運需注意的問題

  • 在計入當地租稅優惠後,哪些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
  • 上述租稅管轄區中,哪些適用其自身的國內最低補充稅(可能優先於新加坡的所得涵蓋規則)?
  • 新加坡租稅優惠是否使任何新加坡個體的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
  • 是否有非全資子公司或合資企業需要單獨處理?
  • 其他租稅管轄區是否有同樣適用所得涵蓋規則的中間母公司?

4. 按規則和會計期間列示的當地實施資訊

規則狀態適用期間出處
QDMTT國內補充稅已立法並實施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2024 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
IIR跨國企業補充稅已立法並實施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2024 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
UTPR低稅利潤規則未實施不適用GloBE 規則及國內補充稅(DTT)

本表區分當地實施情況與經合組織認可的合格地位。須按具體規則及適用期間核實合格地位和安全港資格。未列入經合組織中央紀錄,並不表示相關法規尚未制定或不具備合格地位。「尚未核實實施情況」表示所檢視資料的局限。

5. 可能適用、尚待評估的減免安排

  • IRAS 表示,新加坡將按 OECD 已議定的安排延長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涵蓋於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開始、且於 2029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結束的會計年度;對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實施實質性租稅優惠安全港及並行安全港;並對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實施簡化有效稅率安全港。各項安排均須符合適用條件。上述均為官方實施聲明,須就相關期間確認具體的實施條文。
  • 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安全港,適用於新加坡國內補充稅及其他租稅管轄區的國內補充稅。
  • 新加坡租稅優惠(包括可退還投資抵減)在有效稅率計算中的處理。
  • OECD 延期安排本身並不證明各租稅管轄區已在國內實施。IRAS 已公布實施安排;瑞士指引確認可直接適用;澳洲已透過規則修訂落實延期;日本 2026 年稅制改革解說也確認延長一年。其他租稅管轄區是否已實施,須以其自身規則或官方指引為依據。

6. 申報注意事項

屬於適用範圍的集團須在《跨國企業(最低稅)法》首次適用的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向 IRAS 登記。GloBE 資訊申報書或相關通知、MTT 及 DTT 申報書一般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15 個月內提交;符合過渡年度條件的,期限為 18 個月。MTT 和 DTT 須在相應申報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繳納。是否符合過渡年度條件須另行確認。

集團經營所在的境外租稅管轄區可能有各自的登記和申報要求。

7. 需準備的資料

  • 顯示持股比例及各個體所在租稅管轄區的法律個體架構圖
  • 所檢視各期間之前四個會計年度的合併收入
  • 按租稅管轄區列示的國別報告資料
  • 各租稅管轄區的財務報表及稅費,包括遞延所得稅及租稅優惠
  • 按租稅管轄區列示的合格薪資成本及有形資產
  • 集團個體享有的新加坡租稅優惠及抵減明細

8. 官方資料來源

討論集團稅務需求

請說明集團母公司所在地、營運分布,以及您想了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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